[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保障局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局房产市场监管科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明确章程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增设一分支机构,需增加一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专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资格证书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 机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缴费申报表、缴费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固定经营场所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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