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保障局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保障局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必须到市住房保障局房产市场监管科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已取得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销售代理机构。如开发企业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经发现,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委托已取得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督促原代理机构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整改的,暂时关闭该项目的网上销售系统,直至整改完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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