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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包头晚报  2015-12-25 05:30

[摘要]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呈现出诸多亮点,将指导今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为引人关注的是,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原来征收补偿标准为1∶1,新《条例》规定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

据了解,目前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标准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执行的具体标准为2013年12月12日市政府出台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同等地段的新建住宅,应按照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即相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

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征收补偿标准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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