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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2015-11-27 09:12

[摘要]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为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出台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为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出台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意见》中明确,到2015年底前,新农合大病保险要覆盖全区所有参合人群,及时兑现大病保险待遇,确保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要逐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规范大病保险合作运行。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慈善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新农合参合人员,保障范围是指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形式采取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各地要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标准。起付线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牧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封顶线原则上应保障多数大病患者受益,具体标准由当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适当降低高额医疗费用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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