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头市推出一系列公积金新政,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目前已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等。
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偿清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贷款应还款本息。日前,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推出一系列公积金新政,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目前已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等。
据悉,今年以来,我市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87亿元,同比增长49.47%;累计为3245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11.04亿元,同比增长94.92%,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职工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承租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但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租金标准。
另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或当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发票据实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据介绍,上述新政从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是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力度较大、突破较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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