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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5月起开始实施

内蒙古日报  2015-05-13 06:00

[摘要]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办法》共五章39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大内容。

《办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成果,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高不得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看到,《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规定中,有三大类建筑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分别为: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自治区鼓励、推广和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安全的;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四、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办法》规定,一处一次砍伐少于50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少于100株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八种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涂污,悬挂物品或者张贴广告;二、停放车辆;三、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四、种植蔬菜,采花草,放养家畜家禽;五、采石,挖沙,取土;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七、损毁绿化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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