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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42万工程款 云天建筑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成被告

北方新报  2014-08-13 06:00

[摘要] 8月6日,隋某某一纸诉状将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项目部经理刘某告上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她讨要拖欠工程劳务费42万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3名被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8月6日,隋某某一纸诉状将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项目部经理刘某告上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她讨要拖欠工程劳务费42万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3名被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2012年4月,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经理刘某与隋某某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位于青山区的阳光上城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隋某某,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早已履行完毕。隋某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在工程结算时,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经理刘某仅支付了隋某某部分劳务费,尚欠42万元未结,并为隋某某出具工程欠款条一张,后在隋某某多次催要下,被告拒不偿还。

在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承包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明确写着:按工程进度结算,经甲方(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95%,余5%质保金1年内付清。第八条工程验收一项写着: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1年。第九条写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之后被告写下的欠条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也就是说1年的保修期已过,但是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上城项目部却拒不偿还欠款及违约金。隋某某认为,以上3名被告互相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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