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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

包头日报  2013-01-16 01:30

[摘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区廉租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2〕1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8日

条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0〕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开发的所有住宅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2011年6月1日以后开发的住宅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公租房)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根据我市年度住宅建设规模及廉租房、公租房建设任务和需求,凡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项目规划要点确定总规模的1%比例配建廉租房、公租房。

第五条 配建的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必须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规定。

第六条 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所占用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按配建面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费,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补贴政策。

第七条 配建廉租房、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要点时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配建比例,明确该项目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配建指标、项目规划要点作为该块土地公开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将廉租房、公租房配建面积、套型面积、套数以及建设标准等控制性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中进行约定。

(三)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出让手续、项目规划要点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建协议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持经济适用住房指标批文、项目建设资格中标通知书(政府主导型项目持经济适用住房指标批文)、项目规划要点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配建协议书》。《配建协议书》中应明确该项目中廉租房、公租房配建面积、套型面积、套数以及建设标准等控制性要求。

(四)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出让手续、项目规划要点和《配建协议书》到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持经济适用住房指标批文、项目建设资格中标通知书(政府主导型项目持经济适用住房指标批文)、项目规划要点和《配建协议书》到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配建廉租房、公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配建协议书》要求对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相关内容予以核定,并明确标注廉租房、公租房配建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控制性要求。

(六)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时,应按《配建协议书》要求对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相关内容予以核定。

(七)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配建协议书》要求对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相关内容予以核定。同时将廉租房、公租房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明确标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优先保证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

第九条 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市财政同步将回购资金从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中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一次性拨付市住房保障中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从项目配建的商业用地出让价款中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在配建房屋工程竣工前分期拨付市住房保障中心,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安排解决。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配建房屋成本价向建设单位分期支付。成本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审定,或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建设单位参照届时相同地段同类房屋建设成本协商确定,审定成本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在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时一并提取,及时拨付市住房保障中心。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一次性划归市政府所有,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分配处理。

第十条 异地配建廉租房、公租房,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照配建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0元(500元为配建房屋假定出售利润)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缴交异地建设资金,用于政府建设、购买廉租房和公租房。异地建设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异地建设资金缴交标准具体如下:

依据包头市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第七类(Ⅶ)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缴交;第六类(Ⅵ)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上浮5%缴交;第五类(Ⅴ)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上浮10%缴交;第四类(Ⅳ)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上浮20%缴交;第三类(Ⅲ)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上浮40%缴交;第二类(Ⅱ)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上浮60%缴交;类(Ⅰ)地段缴交标准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上浮100%缴交。

第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不履行《配建协议书》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按照包府发〔2010〕95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竣工后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后期管理依据廉租房和公租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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