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不少人觉得乡邻彼此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租房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不仅麻烦且显得生分。但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风险也随之增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常常难以明确责任义务,乃至会发生有理难言的窘境。最近,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冯某诉称,2003年原告父亲与被告赵某口头达成协议,将本案诉争房屋租赁给被告居住使用,并口头约定了房屋年租金为4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3万元租金,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迁出房屋,并在迁出前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对此,被告认为双方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表示其已经支付相应房屋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支付款项的收条,且均未就各自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难以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房屋租赁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本案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在不破坏诉争房屋主体结构及门窗设施的前提下腾让给原告冯某,原告则给付被告6万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而口头合同具有随意性、不固定性,随着农村市场活动日趋活跃,为避免市场风险,充分保障和实现合法权益,应当强化合同意识,对于农村房屋租赁关系或是其他履行期限较长、标的数额价值较大的合同关系,也应签订书面合同。
文案:朱益虎、胡钢 编辑: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