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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

包头晚报  作者:李斌  2016-10-12 11:02

[摘要] 1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防范资金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1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防范资金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即职工购买一套住房符合多次提取条件的,多次提取的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其所购房房价;职工申请办理贷前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须保留一年的缴存余额。另外一个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持有效期内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并将职工可贷款额度由“按职工家庭工资收入测算”调整为“按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测算”,计算公式为:职工可贷款额度=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4%×60%×12×贷款年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记者采访了解到,以上政策调整自今年10月17日起执行,10月17日前已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原政策,10月17日之后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新政策。

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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