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 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内建金[2014]556号),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要求,支持缴存职工的个贷需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 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内建金[2014]556号),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要求,支持缴存职工的个贷需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符合《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包头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限额提高至60万元,贷款 长年限为30年。
包头市户籍职工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包头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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