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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三级审核 三级公示 阳光操作

包头日报  2014-04-15 09:19

[摘要] 市政府办公厅已于3月19日通过了市住房保障局呈报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推进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水平,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

市政府办公厅已于3月19日通过了市住房保障局呈报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推进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水平,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其中,“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阳光操作,即要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公布配租的房源、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在配租时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家庭或个人选择好的房源和相对应的人数进行配租;对配租未成功的家庭或个人,可进入轮候信息库进行轮候;对配租成功的家庭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建立租赁档案等规定,表现了《细则》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建设资金的来源、所有权归属、准入退出、信息档案等问题的完善。《细则》的出台,更好地适应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的逐步发展和住房需求群体不断增加的形势。

笔者着重摘选了《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与程序、分配与执行、承租人租赁有关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收入归社会机构或企业所有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细则》,申请自己的权益。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与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包括已经在登记机关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居住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审核和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择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与执行

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至3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住房;

(二)3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住房;

(三)3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住房;

(四)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

在房源供小于求的情况下,按照排序,采取电子摇号方式配租,并建立轮候信息库;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包头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择选到配租房源的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通知书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以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的将配租的房源、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并按申请人选择的房源进行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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